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基本信息公告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1年2月18日执行日期:2011年3月1日起主要内容该公告明确了在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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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解释
公告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年2月18日
执行日期:2011年3月1日起
该公告明确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相关政策:
增值税不征范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种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生效时间和适用原则
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在此公告之前未作处理的类似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并废止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
补充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2011年第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例如,一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将生产设备、厂房及相关债务和员工一起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这一过程中的货物(如机械设备)转让不会被征收增值税,因为这符合上述公告中描述的情况。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简化了操作流程,有助于企业更灵活地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明确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税收优惠,使得企业在进行并购、资产出售和置换等活动时更加便捷和高效。这一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企业间的资产重组活动,减少了税收障碍,增强了市场的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基本信息公告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1年2月18日执行日期:2011年3月1日起主要内容该公告明确了在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