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1998年10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并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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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1998年10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并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登记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登记程序:
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经费来源证明。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监督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并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销登记:
经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终止法人资格,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予以收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1998年10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并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