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4月25日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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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4月25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4年3月28日进行了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办法》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以下几种:
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
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
转让—运营—移交(TOT)。
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同时,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种参与方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
收益归属: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禁止行为: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融资支持:特许经营项目可以依法合规利用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将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符合其业务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根据项目期限和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担保条件。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4月25日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