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而制定的一项行政管理法。该办法于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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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而制定的一项行政管理法。该办法于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信息共享: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申办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居住证。来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由监护人或近亲属凭关系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代办上海居住证。
申请材料:
房东:身份证原件、产证原件、产证上如有其他人,也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租赁合同。
办理程序:
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办事群众可通过“随申办”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新办。
居住证积分管理:
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
积分制度内容: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办理出入境证件。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而制定的一项行政管理法。该办法于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