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救灾物资捐赠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目的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情况。本办法..
1329714315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12-31 热度:53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救灾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目的
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受赠人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救灾捐赠的原则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主体及权限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要求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接受捐赠的主体及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接收捐赠的程序和要求
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为捐赠者开具接收凭证。
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受赠者直接接收或者由受赠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按规定接收,如省和市统一组织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省和市属单位以及市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由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等。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监督
救灾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境外救灾捐赠
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一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
非自然灾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救灾物资的回收处置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储备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救灾物资回收处置工作,根据各地实际健全完善回收处置制度。例如,需回收的安置类救灾物资,救灾任务结束后,未动用的救灾物资、集中安置点提供的救灾帐篷等公共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的救灾帐篷(分散安置过程中)需回收处理;不需回收的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防寒服等救灾物资原则上不需回收;保质期相对较短的救灾物资,已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回收,对未动用或可回收、有使用价值的,经物资使用单位上一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结合实际回收存储、调剂使用或综合利用,避免过期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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