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7号股权转让,个人股权转让2014年67号文件2014年67号股权转让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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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7号股权转让,个人股权转让2014年67号文件
2014年67号股权转让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股权转让的定义:
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以股权抵偿债务;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纳税义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申报: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股权原值的确认: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
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特殊情况处理: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认可其低价合理: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地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
自2021年6月18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4年67号股权转让,个人股权转让2014年67号文件2014年67号股权转让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