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于2014年2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办法》共13章7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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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于2014年2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3章7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包括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初审意见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人员提供救助,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
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帮助其减轻医疗负担。
教育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包括学费减免、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包括廉租房、公租房、住房补贴等。
就业救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补贴等。
临时救助:对因突发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监督管理:《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法》的颁布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保障: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规范行为: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
体系完善: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于2014年2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办法》共13章7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