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并经过了多..
1329714315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12-09 热度:8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并经过了多次修正。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活动,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
定义:
网约车经营服务: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平台公司: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发展原则: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运价管理: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管理部门职责: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处罚措施: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不同城市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例如:
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以及经营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孝感市:制定了《孝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办理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必须具备的“三证”,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对办理“三证”的审批流程等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
河源市:制定了《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及网约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延续申请等内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并经过了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