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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 37号,财税201337号文件全文

财税2013 37号,财税201337号文件全文财税[2013]37号文件是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该文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并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取消差额征税规定:之前在营业税下允许的差额征税方法被取消,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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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 37号,财税201337号文件全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41

财税2013 37号,财税201337号文件全文

财税[2013]37号文件是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该文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并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差额征税规定:之前在营业税下允许的差额征税方法被取消,这意味着纳税人的销售额不能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

2、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可以按规定进项抵扣。

3、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广播影视服务被新增为试点范围的一部分,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4、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变化:纳税人向境外提供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或零税率的优惠政策。

5、国际货代业的影响:国际货代业被归类为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但取消了差额纳税的规定,导致税负增加。

6、废止与替代:财税[2013]37号文件在2014年1月1日被财税[2013]106号文件废止,后者对国际货代业等进行了调整。

因此,财税[2013]37号文件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一些行业如国际货代业产生了较大影响。

 财税[2013]37号文件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具体影响是什么?

财税[2013]37号文件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范围推广: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意味着所有相关行业的企业都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政策进行纳税。

2、税率调整: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而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3、取消差额征税规定:为了简化操作流程,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同时,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4、取消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以平衡试点地区增值税和非试点地区营业税之间的政策力度。

5、特定应税服务的选择性计税方法:对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服务。

6、固定资产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业的特殊政策: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此外,经主管单位批准的发行单位发行电影收入也免征增值税。

8、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将根据公式进行清算。

 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差额征税规定的详细解释和实施后果是什么?

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差额征税政策,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差额征税政策: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取消了原有的差额征税政策。这意味着,原本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某些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的做法被废除。

2、保留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尽管大部分行业的差额征税政策被取消,但财税[2013]37号文件仍然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办法。这表明,在融资租赁领域,纳税人仍可以按照差额计算增值税。

3、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取消差额征税政策后,交通运输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面临较大的税负增加问题。原来政策允许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差额征税来减轻税负,但取消后,这部分纳税人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可能会导致其税负显著上升。

4、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差额征税: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原本用于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被增值税抵扣机制所替代。因此,差额征税政策的取消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增值税抵扣机制来避免重复征税。

5、其他行业的影响:除了交通运输业外,其他行业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受到差额征税政策取消的影响。这些行业在提供服务时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费用不再允许差额扣除,从而可能增加其税负。

总体而言,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实施后果是简化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通过增值税抵扣机制来替代原有的差额征税政策,以期达到减少重复征税的目的。

 财税[2013]37号文件中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财税[2013]37号文件中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减的增值税=设备购置价/(1+17%)×17%+设备购置价×运杂费率/(1+11%)×11%。这意味着企业在购买设备时,可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并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延续了差额纳税的惯例。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用税率为11%。这表明这些行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新的税率进行抵扣。

   文件还明确了购进农产品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规定了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额抵扣条件。此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

总体来看,财税[2013]37号文件通过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旨在促进企业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同时规范税收管理,确保税收链条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财税[2013]37号文件如何影响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特别是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细节?

财税[2013]37号文件对广播影视服务行业产生了显著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调整:根据该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行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适用6%的税率。这意味着原本按3%或5%计缴营业税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业务收入,现在需要按照6%的增值税率缴纳。

2、税负变化:虽然税率提高到6%,但由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因此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税负基本维持不变。例如,电影行业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等仍免征增值税。

3、简易计税方法: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对应的征收率为3%。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需要事先做好税负规划,评估两种计税方法的实际税负水平,以合法降低增值税税负。

4、境外服务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

5、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部分县级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例如,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4月1日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6、其他业务收入:除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外,其他如广告服务、不动产租赁收入等也纳入了增值税范围。例如,公司所属影城卖品营业收入适用的销项税率为17%。

 财税[2013]37号文件废止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国际货代业等行业的调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国际货代业等行业的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代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旨在支持我国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运输的重要环节,增强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

2、差额征税政策的恢复:虽然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了差额征税政策,但财税[2013]106号文件补充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继续抵减销售额。例如,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在2013年8月1日前可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

3、资质认定和备案材料调整:文件建议调整国际货代业资质认定,明确按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列示的“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认定企业可从事国际货代业务。同时,取消以国际运输合同作为备案材料的规定,要求国际货代企业保存运输单据(如提单、运单、货物清单等)或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结算单据作为备案材料。

4、对非一级国际货代企业的限制: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在政策解读时认为,只有直接与国际运输企业(如航空公司与航运公司)进行交易的国际货代公司才可适用差额征税办法。这意味着非一级国际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代业务无法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导致行业一度陷入混乱状态。

这些调整旨在解决国际货代行业面临的税负过高问题,并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支持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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